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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款未收回白某设计害友 法官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9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明明是自己销售茶叶未收回款,反将帮忙的人当成欠款人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间,原、被告双方两次邀约到外地销售茶叶。途中,因原告白某资金不足,欠下卖茶时的租车费用,其担心车主追款,请求被告写下一份欠款证明,称被告欠自己的茶叶款43000元未收回,只要茶叶款收回立即支付租车费。为帮朋友忙,当时被告未多想,立即按原告要求写了该证明,却未想到原告会以此来与自己打官司,索要欠款43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两次外出销售茶叶共计43000元未收回,此茶叶款为白某本人所有”。该“证明”表述的内容是证明原告尚有茶叶款未收回,并不能证实被告赊欠原告茶叶款的事实。故该证据无证明力。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茶叶款4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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