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累计挪用公款40万元 一审获刑5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29
近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州原供销社主任兼党组书记陈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一审判决。
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州供销合作社公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交纳云南思茅大平拍卖有限公司土地拍卖竞拍保证金。后于2005年6月8日归还被挪用的公款10万元。2007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把供销社副主任刀某某(另案)叫到办公室商议支付两人购买土地款之事,陈某某提出以西双版纳社联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租地建仓库的名义,挪用西双版纳州供销合作社社有管理中心公款30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款,刀某某未明确表态。事后,陈某某通过财务将30万元公款挪出,用于支付陈某某购置土地1000.90平方米、刀某某购置土地664.50平方米的土地款。被挪用的公款于2007年8月24日、11月8日先后二次归还州供销合作社社有管理中心各15万元,共计30万元。
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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